NEW 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 GBZ 121-2020
昨天(2020年11月20日),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官網(wǎng)發(fā)布一批新的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
現(xiàn)發(fā)布《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jiān)護規(guī)范》等5項衛(wèi)生健康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1 GBZ 98-2020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jiān)護規(guī)范,替代:GBZ 98-2017、GBZ 235-2011
2 GBZ 101-2020 職業(yè)性放射性甲狀腺疾病診斷,替代:GBZ 101-2011
3 GBZ 120-2020 核醫(yī)學放射防護要求,替代:GBZ 120-2006、GBZ 133-2009、GBZ 134-2002、GBZ 136-2000、GBZ 178-2017、WS 457-2014、WS 533-2017、部分代替GBZ 179-2006
4 GBZ 121-2020 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替代:GBZ 121-2017、GBZ 131-2017、GBZ 161-2004、GBZ/T 257-2014、部分代替GBZ 126-2011、部分代替GBZ 168-2005、部分代替GBZ 179-2006
WS 76-2020 醫(yī)用X射線診斷設備質量控制檢測規(guī)范,替代:WS 76-2017、WS 518-2017、WS 520-2017、WS 521-2017、WS 522-2017、WS 530-2017、WS 581-2017
上述標準自2021年5月1 日起施行,被代替標準同時廢止,GBZ 126-2011、GBZ 168-2005、GBZ 179-2006已被全部代替。
特此通告。
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26日
下面為《職業(yè)病防治博士工作站》整理的WORD版本。
前 言
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
1 范圍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 stereotactic radiotherapy
3.2 術中放射治療 intraoperative radiotherapy
3.3 移動式電子加速器 mobile electron accelerator
3.4 低能 X 射線放射治療設備 low energy X-ray radiotherapy equipment
3.5 放射源后裝近距離治療 radiation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3.6 居留因子 occupancy factor
T
3.7 使用因子 use factor
U
3.8 工作負荷 workload
W
3.9 天空反射 skyshine
3.10 側散射 side-scattered radiation
4 總則
4.1 管理要求
4.1.1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yī)療機構應對放射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防護與安全負責,主要包括:
4.1.2 應將放射治療可能產(chǎn)生的風險告知患者。
4.2 正當性要求
4.2.1 在放射治療給患者所帶來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放射危害時,放射治療才是正當?shù)摹?/p>
4.2.2 所有新型放射治療技術和方法,使用前都應通過正當性判斷;并視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證據(jù)情況,對其重新進行正當性判斷。
4.2.3 所有通過正當性判斷的新型放射治療技術和方法,使用時應嚴格控制其適應證范圍,要用到新的適應證時必須另行進行正當性判斷。
4.2.4 在放射治療實踐中,通常應對個體患者(特別是對于已懷孕的患者或兒科患者)進行放射治療的正當性判斷,主要包括:
4.3 最優(yōu)化要求
4.3.1 一般要求
4.3.1.1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和執(zhí)業(yè)醫(yī)師應保障放射治療防護和安全的最優(yōu)化。
4.3.1.2 放射治療照射最優(yōu)化過程至少應包括:治療照射處方、操作規(guī)程、治療設備質量控制、照射的質量保證。
4.3.2 操作規(guī)程
4.3.2.1 在放射治療中,應有實施照射的書面程序。
4.3.2.2 在治療計劃制定時,除考慮對靶區(qū)施以所需要的劑量外,應盡量降低靶區(qū)外正常組織的劑量,在治療過程中應采取適當措施使正常組織所受到的照射劑量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最低水平。
4.3.2.3 除有明確的臨床需要外,應避免對懷孕或可能懷孕的婦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療;若確有臨床需要,對孕婦施行的任何放射治療應周密計劃,以使胚胎或胎兒所受到的照射劑量減至最小。
4.3.2.4 患者在接受放射治療之前,應有執(zhí)業(yè)醫(yī)師標明日期并簽署的照射處方。處方應包含下列信息:治療的位置、總劑量、分次劑量、分次次數(shù)和總治療周期;還應說明在照射體積內(nèi)所有危及器官的劑量。
4.4 質量保證要求
4.4.1 質量保證
4.4.2 測量和校準
4.4.2.1 放射治療單位應配置醫(yī)學物理人員。開展放射治療的醫(yī)療機構應確保醫(yī)學物理人員遵循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患者的劑量測定并形成文件。
4.4.2.2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yī)療機構應確保:
5 放射治療設備防護性能要求
放射治療設備防護性能要求按照相關標準執(zhí)行。
6 工作場所放射防護要求
6.1 布局要求
6.1.1 放射治療設施一般單獨建造或建在建筑物底部的一端;放射治療機房及其輔助設施應同時設計和建造,并根據(jù)安全、衛(wèi)生和方便的原則合理布置。
6.1.2 放射治療工作場所應分為控制區(qū)和監(jiān)督區(qū)。治療機房、迷路應設置為控制區(qū);其他相鄰的、不需要采取專門防護手段和安全控制措施,但需經(jīng)常檢查其職業(yè)照射條件的區(qū)域設為監(jiān)督區(qū)。
6.1.3 治療機房有用線束照射方向的防護屏蔽應滿足主射線束的屏蔽要求,其余方向的防護屏蔽應滿足漏射線及散射線的屏蔽要求。
6.1.4 治療設備控制室應與治療機房分開設置,治療設備輔助機械、電器、水冷設備,凡是可以與治療設備分離的,盡可能設置于治療機房外。
6.1.5 應合理設置有用線束的朝向,直接與治療機房相連的治療設備的控制室和其他居留因子較大的用室, 盡可能避開被有用線束直接照射。
6.1.6 X 射線管治療設備的治療機房、術中放射治療手術室可不設迷路;γ刀治療設備的治療機房,根據(jù)場所空間和環(huán)境條件,確定是否選用迷路;其他治療機房均應設置迷路。
6.1.7 使用移動式電子加速器的手術室應設在醫(yī)院手術區(qū)的一端,并和相關工作用房(如控制室或專用于加速器調試、維修的儲存室)形成一個相對獨立區(qū)域,移動式電子加速器的控制臺應與移動式電子加速器機房分離,實行隔室操作。
6.2 空間、通風要求
6.2.1 放射治療機房應有足夠的有效使用空間,以確保放射治療設備的臨床應用需要。
6.2.2 放射治療機房應設置強制排風系統(tǒng),進風口應設在放射治療機房上部,排風口應設在治療機房下部, 進風口與排風口位置應對角設置,以確保室內(nèi)空氣充分交換;通風換氣次數(shù)應不小于 4 次/h。
6.3 屏蔽要求
6.3.1 治療機房墻和入口門外關注點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
6.3.2 治療機房頂屏蔽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
6.3.2.1 在治療機房上方已建、擬建二層建筑物或在治療機房旁鄰近建筑物的高度超過自輻射源點至機房頂內(nèi)表面邊緣所張立體角區(qū)域時,距治療機房頂外表面 30 cm 處,或在該立體角區(qū)域內(nèi)的高層建筑物中人員駐留處,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同 6.3.1。
6.3.2.2 除 6.3.2.1 的條件外,若存在天空反射和側散射,并對治療機房墻外關注點位置照射時,該項輻射和穿出機房墻透射輻射在相應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的總和,按 6.3.1 確定關注點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作為參考控制水平。
6.3.3 屏蔽材料
6.4 安全裝置和警示標志要求
6.4.1 監(jiān)測報警裝置
6.4.2 聯(lián)鎖裝置
6.4.3 標志
6.4.4 急停開關
6.4.4.1 放射治療設備控制臺上應設置急停開關,除移動加速器機房外,放射治療機房內(nèi)設置的急停開關應能使機房內(nèi)的人員從各個方向均能觀察到且便于觸發(fā)。通常應在機房內(nèi)不同方向的墻面、入口門內(nèi)旁側和控制臺等處設置。
6.4.4.2 放射源后裝近距離治療工作場所,應在控制臺、后裝機設備表面人員易觸及位置以及治療機房內(nèi)墻面各設置一個急停開關。
6.4.5 應急儲存設施
6.4.5.1 γ源后裝治療設施應配備應急儲源器。
6.4.5.2 中子源后裝治療設施應配備符合需要的應急儲源水池。
6.4.6 視頻監(jiān)控、對講交流系統(tǒng)
7 放射治療操作中的放射防護要求
7.1 對于高于 10MV X 射線治療束和質子重離子治療束的放射治療,除考慮中子放射防護外,在日常操作中還應考慮感生放射線的放射防護。
7.2 后裝放射治療操作中,當自動回源裝置功能失效時,應有手動回源的應急處理措施。
7.3 操作人員應遵守各項操作規(guī)程,認真檢查安全聯(lián)鎖,應保障安全聯(lián)鎖正常運行。
7.4 工作人員進入涉放射源的放射治療機房時應佩戴個人劑量報警儀。
7.5 實施治療期間,應有兩名及以上操作人員協(xié)同操作,認真做好當班記錄,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密切注視控制臺儀器及患者狀況,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處理,操作人員不應擅自離開崗位。
8 放射防護檢測方法與要求
8.1 治療機房放射防護驗收檢測
8.1.1 治療機房屏蔽效果檢測
8.1.1.1 治療機房屏蔽效果檢測應在巡測的基礎上,對關注點的局部屏蔽和縫隙進行重點檢測。關注點應包括:四面墻體、頂棚、機房門、管線洞口、工作人員操作位等,點位選取應具有代表性。
8.1.1.2 治療機房周圍50 m范圍內(nèi)有高于機房室頂?shù)慕ㄖr,應檢測側散射。
8.1.1.3 治療機房為單層建筑時,應檢測天空反射。
8.1.1.4 檢測儀器測量范圍、能量響應、抗干擾能力等性能應適用于被測輻射場,應有法定計量檢定或校準證書,并在有效期內(nèi)。
8.1.1.5 檢測條件參見附錄B、附錄C、附錄D和附錄E。
8.1.2 其他
8.1.2.1 治療機房應進行通風效果檢測。
8.1.2.2 治療機房建成并且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后,應進行防護效果驗收檢測。
8.1.2.3 加速器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B,術中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C, 含放射源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D,質子重離子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E。
8.1.2.4 數(shù)據(jù)處理和檢測結果評價參見附錄F。
8.2 治療機房放射防護常規(guī)檢測
9 應急處理要求
9.1 應急預案的編制及要求
9.2 異常照射事件的應急處理
9.2.1 以下情況為異常照射事件:
9.2.2 對異常照射事件的調查和處置應包括下述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