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外國籍非軍用船舶,未經(jīng)主管機關批準,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nèi)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員病急、機件故障、遇難、避風等意外情況,未及獲得批準,可以在進入的同時向主管機關緊急報告,并聽從指揮。外國籍軍用船舶,未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第十三條:外國籍船舶進入或者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的條件:(一)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已經(jīng)當?shù)乜诎稒z查機關、軍事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同意;(二)擬臨時對外開放水域適合外國籍船舶進入,具備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條件;(三)船舶狀況滿足擬進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應急預案。1.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已經(jīng)當?shù)乜诎稒z查機關、軍事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同意;2.擬臨時對外開放水域適合外國籍船舶進入,具備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條件;3.船舶狀況滿足擬進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應急預案。1.書面申請(說明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港口)范圍及必要性)原件1份;2.當?shù)乜诎稒z查檢驗機構、軍事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見原件1份;3.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應急、保安要求的證明文件原件1份;4.港口、水域通航狀況專家評估意見(涉及通航安全時)原件1份;5.委托證明原件1份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