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電氣防火技術要求
第一條
倉庫用配電柜(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建筑外,且每個倉庫應單獨設置,并符合防雨、水要求。配電設備應安裝漏電、過載等保護裝置。保管人員離庫時,應切斷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第二條
倉庫內敷設的電氣線路必須采取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嚴禁在必須的照明之外私拉亂接電線;嚴禁設置除照明、工藝需求及消防設施外的其他電氣設備。
第三條
倉庫內不應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且燈具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
第四條
倉庫內不應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作為固定照明使用。照明燈具下方不應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倉庫內物品與用電器具、空調、供暖機組等電氣設備之間的距離在各個方向上都不應小于1m。
第五條
倉庫的電動傳動設備、裝卸設備、機械升降設備等的易摩擦生熱部位應采取隔熱、散熱措施等防護措施,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應設置防護罩。
第六條
倉庫內不應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電熱水器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飲水機等家用電器。
第七條
倉庫內必需設辦公室時,應貼鄰倉庫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辦公室內電器設備周邊不應堆放可燃物。
第八條
各種機動車輛進入庫區(qū)時應設置防火罩,裝卸物品后,不應在庫區(qū)內停放和維修。嚴禁在倉庫內停放自帶蓄電池的機動車和電動車輛。嚴禁在倉庫內對蓄電池進行充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