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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共損條款淺議

說到小額共損,我們不得不先來認識一下共同海損。對于做航運的朋友來說,共同海損是一個陌生又熟悉的存在。說陌生,是因為它不常發(fā)生而且制度復雜;說熟悉,是因為經歷過它的人都會印象深刻,是那種經歷一次就希望彼此相忘于江湖的體驗。


何謂共同海損?

中國海商法規(guī)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看完一頭霧水?什么叫特殊犧牲,什么是特殊費用?舉例說明:滿載貨物的船舶在大洋上失去動力并發(fā)生傾斜,為調平船舶而把部分貨物拋入海中,這被拋棄的貨物就是特殊犧牲;雇傭拖輪將船貨拖至避難港,拖帶費用就是特殊費用。


小額共損的產生背景

作為一種古老的海事法律制度,共同海損(下文統(tǒng)一稱為共損)分攤的精神其實是很樸素的公平原則,就是受益方一起分攤為大家的共同利益而犧牲掉的損失和費用。只是很遺憾實現這種公平的過程有些復雜。根據該制度,正常的共損分攤包括:宣布共損、與貨方取得聯系、交貨前取得擔保、評估各方分攤價值、理算、向各方獲取分攤等。如果相關分攤方有任何不配合,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可能出現各種波折。尤其像集裝箱船,通常貨主眾多,要完成前述環(huán)節(jié)甚至要花費好幾年時間。


如此復雜的程序,對于共損金額不大的案子,就會出現以下不和諧音:


1.對船東來說:耗時太長,分攤回來需要太久;交貨前取得擔保可能會耽誤船期;還可能會影響與租家及貨方的商業(yè)關系;

2.對保險人來說:費用不成比例。長時間的理算意味著較高的理算費用和利息損失,這些最后都需要放在共損中進行分攤。經過漫長的分攤程序后,結果卻發(fā)現最后的賠償金額并沒有比不分攤少到哪兒去。


在這種情況下,大家就一拍即合,何不簡化一下共損程序?于是小額共損條款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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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額共損條款?

小額共損條款通常是作為一種約定出現在船殼險保單中。有的叫Small General Average Clause, 有的叫General Average Absorption Clause。不同的保險人也可能習慣采用不同的表述。以國內人保條款為例:


It is further agreed that the total General Average (to include sacrifices and expenses, but to exclude interest and commissions) and salvage not exceeding [Insert sum] shall be payable in full (subject always to applicable policy deductible), provided claims for contribution from cargo and other interests has been waived by the Assured.


該條款意思明確:在共損金額不超過保單約定限額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放棄向受益方索要分攤,保險人賠償全部共損。


至于保單限額,可以在投保時與保險人約定。根據船舶的具體情況,現在通常在USD10-25萬。國外保險人對限額可能放得更寬一些,USD30萬、USD40萬也不稀奇。當然,限額越高,意味著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越大,保費也相應地會有所考量。


共損金額略高于約定限額時,可以啟用小額共損條款嗎?

如上所述,在共損金額不超過保單約定限額時,賠償固然是又快又好。不過,有船東朋友不禁疑惑,如果我共損金額略微超過約定限額,是否可以選用小額共損條款?如果僅僅因略微超過就要走傳統(tǒng)理算程序,實在是令人遺憾的事情。


對于國內人保條款來說,看似并沒有就此問題給與交待。但如果嚴格按照條款意思來看,該條款只規(guī)定了不超過限額的共損可以由保險人全部賠償。不過,如果被保險人選擇只向保險人索賠限額內的共損,而放棄超過保單限額部分的共損索賠和分攤要求,不會給保險人造成額外的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是否可以考慮給被保險人行個方便?在實務中就要看保險人的考量了。


在國外被廣泛使用的The Nordic Marine Insurance Plan of 2013 Version 2019條款[i]中,在被保險人選擇不向其他受益方索賠的情況下,就給了被保險人兩種選擇:一是選擇啟用小額共損條款,在保單約定限額內全部向保險人索賠;二是選擇根據簡單理算向保險人索賠船方應承擔的共損分攤。但無論如何不可以混合選擇,即不可以在小額共損限額范圍內根據小額共損條款向保險人索賠,對超出限額的部分再向其他受益方尋求分攤。該條款就為略微超過保單約定限額的情況指明了一個方向,相較于傳統(tǒng)共損理算也簡化了一些。不過,該條款在設計結構上就與人保條款不同,我們也不能將該條款的做法強加于人保條款的解釋。只能說在保險雙方出現爭議時,可以提供一個協(xié)商的參考。


這也提醒被保險人,在考慮小額共損金額時,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是盡量選擇較高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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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小額共損條款,還要宣布共同海損嗎?

這個問題在國內實務中有不同認識。船東認為既然選擇小額共損,就沒必要宣布共同海損了。不過部分保險公司認為既然構成共同海損,相對其他受益方來說,船東就有權宣共同海損。對于共損金額稍大(比如USD20多萬的案子)而其他受益方較少的案子,共損理算、分攤的費用相對來說并沒有那么高,保險人希望賠償船東后再向其他受益方追償以減少損失是現實可行的。所以會要求船東宣布共損并索要擔保。


筆者認為,保險人的上述想法和要求可以理解。不過,從前述小額共損條款產生的背景和目的看,小額共損條款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宣布共損、共損理算、共損分攤等傳統(tǒng)共損程序的弊端和麻煩。如果在有小額共損約定的情況下,還是要求船東履行傳統(tǒng)共損程序,就和小額共損的目的相悖了。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小額共損條款的本意應該是不需要宣布共損等一系列程序的。實務中從合作的角度,船東在方便的情況下,當然可以配合船殼保險人宣布共損以便其在可能的時候向其他受益方追償。但保險人如果以拒絕賠償為由迫使船東宣布共損,就未免有些勉為其難了。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BIMCO推薦的標準條款(BIMCO Standard General Average Absorption Clause 2018)[ii]中,特別說明了在小額共損條款下,保險人放棄對其他受益方的追償(但其他受益方對共損有過失的除外[iii])。是否需要宣布共損這個問題的答案就非常明了了。另外,我們從做船殼險業(yè)務歷史已久的某國際保賠協(xié)會獲悉,其小額共損條款也清晰表明保險人放棄對其他受益方的追償,他們也不要求被保險人宣布共損。


寫在最后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保險人并非愿意對所有的船舶都加保小額共損條款,他們通常會根據每個業(yè)務的情況做綜合評估。所以,如果有一份小額共損的offer擺在你面前,請一定珍惜。節(jié)省來的時間,趁春光正好,微風不燥,BDI一路走俏,船兒們都加油快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