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干貨!關于工傷認定,這5個真實案例請認真看看!
今天,我們整理了5個真實的工傷認定案例,供大家學習了解,助大家搞懂工傷認定。
1、職工在工傷住院治療期間再次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胡某系企業(yè)職工。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時不慎摔傷頭部,后被依法認定為工傷。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療期間不慎摔倒導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傷住院治療期間摔傷為由,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不予認定胡某為工傷的決定。胡某不服,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胡某為工傷的決定。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胡某雖然是因工傷住院治療,但其住院期間既不是工作時間,也不是工作場所,其也未從事任何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意外摔傷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胡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2、職工步行下班途中被路過車輛撞倒的鋼筋砸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王某系某公司職工。2013年7月22日11時45分左右,王某下班行走至某個路口,他人駕駛面包車撞到施工中的一條施工防護設施,將王某砸傷。當地交警大隊事故處理科出具證明:“……經現場勘察,此路段為施工封閉路段。該小型普通客車撞到一根拉著施工線的鋼筋,將步行的王某砸傷。后將此案件移交轄區(qū)派出所受理?!迸沙鏊蟪鼍咦C明:“2013年7月22日11時45分,我所接122轉警稱:……該警情系民事糾紛,告知協商處理?!?/span>
事后,王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作出不予認定王某為工傷的決定。王某不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王某為工傷的決定。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王某雖系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受傷,但該事故未被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交通事故,不屬于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王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賠償。
3、在單位組織的拓展訓練中受傷,是否算工傷?
案情:黃某系某中學教師。2014年4月20日,黃某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外出考察過程中,在進行拓展訓練時不慎摔倒受傷,診斷為:腰肌扭傷,腰椎骨折。
事后,黃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后,向黃某任教的中學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該中學反饋稱,認可黃某的受傷經過,但認為與工作無關,不屬于工傷。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認定黃某為工傷。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黃某參加單位組織對員工的拓展訓練受傷,屬于因公外出,因此應該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黃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4、職工在工作時間因私人原因受到暴力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張某系某保險公司分公司職工。2013年11月,張某到另一分公司找朋友時,與該分公司職工馮某發(fā)生爭執(zhí),兩人在推搡過程中,張某左眼被馮某打傷。當地派出所在詢問筆錄中載明:“雙方因個人原因發(fā)生爭執(zhí)”。
事后,張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作出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張某不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焦點為如何判斷職工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根據警方對張某和馮某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案件和解協議書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張某雖然是在工作時間與馮某發(fā)生沖突并受到暴力傷害,但該傷害與其履行的工作職責無直接因果關系,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5、職工因醉酒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例:譚某系某物業(yè)公司職工。2014年8月5日20時左右,譚某在去單位上夜班途中橫穿馬路時,被趙某駕駛的機動車撞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譚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達370mg/100ml,屬于嚴重醉酒狀態(tài)。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譚某因醉酒,喪失了自我辨認和控制力,而趙某因車速過快,未注意觀察路況,故認定事故雙方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事后,譚某家屬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作出不予認定譚某為工傷的決定。譚某親屬不服,以譚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譚某為工傷的決定。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本案中,譚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雖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但其在遭受交通事故傷害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譚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