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災致18名未成年人死亡:公安、消防等31名公職人員被問責!
2021年6月25日,河南省柘城縣遠襄鎮(zhèn)北街村739號(村民陳林1自建房)柘城縣震興國際搏擊俱樂部(震興武館)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153.7萬元。近日,這起火災調查報告發(fā)布,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2名廳級干部、7名處級干部、22名科以下公職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理。
事故發(fā)生后,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國務院安委會對事故查處進行掛牌督辦,并派出督辦組具體指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省政府于事故發(fā)生當日成立了“6·25”重大火災事故調查組,省紀委監(jiān)委成立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查明了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加強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議。
01 綜合分析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監(jiān)控視頻和調查實驗情況認定:起火部位位于震興武館臨街門面房一層余素芝住室閣樓下層房間北部;起火原因系余素芝使用蚊香不慎引燃紙箱、衣物等可燃物所致。
02 1、建筑內未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起火房間(余素芝住室)與訓練室之間的隔墻采用易燃的聚苯乙烯夾芯彩鋼板,二層部分隔墻為鋼龍骨雙面石膏板墻,隔墻耐火等級低,一、二層之間的樓梯為敞開式樓梯,起不到有效的防火防煙分隔作用。 2、起火房間火災荷載較大:起火房間使用夾芯彩鋼板作為隔墻,放有家具、床上用品、衣物和大量雜物,著火后產生大量高溫有毒煙氣。高溫有毒煙氣經敞開式樓梯快速蔓延至二層學員集體宿舍,導致火勢擴大。 3、火情發(fā)現晚:6 月 25 日 1 時 58 分,余素芝住室東側卷簾門上部縫隙已經有煙氣向外飄出。3 時 4 分,余素芝才發(fā)現著火。 4、初期處置不力:余素芝發(fā)現火情后,沒有立即進行撲救,打開房門后,新鮮空氣涌入,火勢迅速擴大。周圍群眾使用盆、桶潑水和滅火器滅火,收效甚微。 03 1、著火物產生大量高溫有毒煙氣:夾芯彩鋼板和床上用品、衣物等著火物,燃燒后產生大量高溫有毒煙氣,造成人員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熱灼傷、創(chuàng)傷性休克傷亡。 2、違規(guī)集中住宿學員:震興武館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在臨街門面房二層設置學員集體宿舍。 3、逃生通道不符合要求:震興武館一、二層之間僅有一部敞開式樓梯,火災發(fā)生后,樓梯間迅速充滿高溫有毒煙氣,二層住宿的學員難以通過樓梯逃生。二層西側學員集體宿舍 4 個外窗均安裝有防盜網,學員無法通過西側外窗逃生。 04 震興武館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屬于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范圍。 《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對除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jiān)督檢查范圍外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其他單位和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 《河南省農村消防工作規(guī)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92 號)第五條:縣(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農村消防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實施,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業(yè)務指導。 《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 120 號)第三十條: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jiān)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第三十三條: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fā)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河南省公安廳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實施意見》(豫公通〔2020〕1 號)規(guī)定: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負責對全縣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進行統(tǒng)籌、協調和管理,具體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上傳下達、通報講評和督導落實等工作。 《河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河南省公安廳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的通知》(豫公通〔2019〕180 號)規(guī)定:市、縣兩級消防救援機構要以“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督抽查為基礎,切實強化對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 《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 120 號)第四條規(guī)定:消防救援機構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jiān)督業(yè)務培訓。 05 《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 197 號)第八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鄉(xiāng)鎮(zhèn)消防隊》(GB/T 35547-2017):按照標準建設鄉(xiāng)鎮(zhèn)專職消防隊。 06 1.陳林,男,震興武館經營人,因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柘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已移送檢察機關。 2.安艷玲,女,系震興武館經營人陳林妻子,柘城縣惠濟鄉(xiāng)尚寨中心小學教師,因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柘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已移送檢察機關。 3.余素芝,女,系震興武館經營人陳林母親,因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柘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已移送檢察機關。
07 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建議對以下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誡勉談話、責令檢討。其中廳級干部2人、處級干部7人、科級及以下公職人員22人。 4.鄧云武,男,中共黨員,遠襄鎮(zhèn)中心學校成職教專干。受指派對震興武館檢查時,未進入現場進行檢查。開展校外培訓機構監(jiān)督管理時,未如實上報震興武館等非法校外培訓機構。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5.陳忠偉,男,中共黨員,遠襄鎮(zhèn)中心學校校長。對校外培訓機構監(jiān)督管理不力,未限制震興武館面向中小學生招收學員,未如實向縣教育體育局上報震興武館等非法校外培訓機構情況,導致縣教育體育局未能對震興武館等非法校外培訓機構采取取締等措施。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6.白建軍,男,中共黨員,柘城縣教體局成職教股股長,負責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對全縣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jiān)管工作組織不力,未認真核查遠襄鎮(zhèn)中心學校上報的非法校外培訓機構情況的真實性,導致未能對震興武館等非法校外培訓機構采取取締等措施。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7.劉偉,男,中共黨員,柘城縣教體局副局長,分管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未認真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開展全縣校外培訓機構監(jiān)管不力,轄區(qū)非法校外培訓活動長期存在。未認真督促核查遠襄鎮(zhèn)中心學校上報的非法校外培訓機構情況的真實性,導致未能對震興武館等非法校外培訓機構采取取締等措施。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8.王培選,男,中共黨員,柘城縣教體局黨委書記、局長。未認真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領導全縣校外培訓機構監(jiān)管不力,轄區(qū)非法校外培訓活動長期存在,對震興武館等機構從事非法培訓活動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9.林允芳,男,中共黨員,商丘市教體局副局長,分管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未認真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對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監(jiān)管工作督導組織不力,轄區(qū)非法校外培訓活動長期存在。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0.韓濤,男,中共黨員,商丘市教體局黨組書記、局長。未認真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對全市校外培訓機構排查整治工作重視不夠、督促不力,轄區(qū)非法校外培訓活動長期存在。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11.付德龍,男,共青團員,柘城縣公安局遠襄派出所民警,負責北街村轄區(qū)消防監(jiān)督檢查工作。未認真履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職責,未發(fā)現并糾正震興武館使用彩鋼板、安裝防盜網等嚴重安全隱患。事故發(fā)生后,涉嫌偽造檢查記錄,于2021年6月27日被柘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已移送檢察機關。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因其是團員,建議將其團籍問題移交共青團組織進行處理。 12.柳天義,男,中共黨員,遠襄派出所所長。未認真安排部署派出所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對震興武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情況失察失管。默認民警付德龍偽造檢查記錄。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 13.陳建偉,男,中共黨員,柘城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對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不力,對遠襄派出所未履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職責情況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4.陳德偉,男,中共黨員,柘城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未組織公安機關與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聯席會商機制和派駐指導機制,未認真督促指導分管的治安大隊對遠襄派出所消防工作開展檢查指導。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5.張輝,男,中共黨員,柘城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對派出所消防工作領導不力,未認真督促公安機關與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聯席會商機制和派駐指導機制,對治安大隊指導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到位的情況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6.趙友剛,男,中共黨員,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長。對分管的派出所消防工作領導不力,未認真督促全市公安機關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聯席會商機制和派駐指導機制,對聯系的柘城縣公安局消防工作檢查指導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7.詹合義,男,中共黨員,柘城縣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組織大隊開展防火工作不力,未明確大隊人員崗位及職責,未與當地公安機關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聯席會商機制和派駐指導機制,未明確專人負責聯系指導派出所消防工作,組織開展派出所民警消防業(yè)務培訓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8.常鐵槍,男,中共黨員,柘城縣消防救援大隊政治教導員。未明確大隊人員崗位及職責,對大隊指導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到位的情況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9.胡敬華,男,中共黨員,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隊副支隊長,分管防火工作。未認真組織全市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聯席會商機制和派駐指導機制,組織下級消防救援機構對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民警業(yè)務培訓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0.邵光,男,中共黨員,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對派出所消防工作重視不夠,未認真督促全市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聯席會商機制和派駐指導機制,對下級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民警業(yè)務培訓不到位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21.劉紅權,男,中共黨員,柘城縣牛城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所長(原柘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牛城工商所所長)。對震興武館長期無照經營行為未進行查處,為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不規(guī)范,對其不再具備注冊登記條件的情況未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2.王道閱,男,中共黨員,柘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注冊登記股股長。對牛城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原牛城工商所)指導監(jiān)督不到位,對其未依法查處震興武館無照經營行為、辦理震興武館注冊登記手續(xù)不規(guī)范、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等情況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23.劉黎光,男,中共黨員,柘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副局長,分管注冊登記工作。未認真督促指導牛城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原牛城工商所)查處無照無證經營行為,規(guī)范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工作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4.張叢林,男,中共黨員,商丘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注冊登記科主任科員。2011年至2017年任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科科長,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和查處無照經營行為。違規(guī)降低注冊登記條件,取消對居民住宅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需經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同意的要求,致使柘城縣牛城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違規(guī)辦理震興武館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5.陳紹忠,男,中共黨員,遠襄鎮(zhèn)北街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未認真對震興武館開展檢查巡查,對震興武館存在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未向遠襄鎮(zhèn)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依法罷免其村委會主任職務。 26.梁克勤,女,中共黨員,遠襄鎮(zhèn)副鎮(zhèn)長。2016年至2021年5月分管遠襄鎮(zhèn)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未認真推動組建本級消防安全組織和按照標準建設鄉(xiāng)鎮(zhèn)專職消防隊,督促指導北街村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不到位。本人檢查發(fā)現震興武館存在無辦學許可證、設置防盜窗等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未采取措施督促改正。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7.袁濟見,男,中共黨員,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任遠襄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領導遠襄鎮(zhèn)消防工作不力,未按規(guī)定組建消防安全組織,未按標準建設鄉(xiāng)鎮(zhèn)專職消防隊,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火災發(fā)生后已被免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8.張軍,男,中共黨員,2018年9月至2021年5月任遠襄鎮(zhèn)黨委書記。未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領導遠襄鎮(zhèn)組建消防安全組織和按標準建設鄉(xiāng)鎮(zhèn)專職消防隊不力,對遠襄鎮(zhèn)未認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的情況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9.解耀,男,中共黨員,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遠襄鎮(zhèn)黨委書記。領導消防工作不到位,對遠襄鎮(zhèn)未認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的情況失察。對以上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火災發(fā)生后已被免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30.付正,男,中共黨員,柘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公安、聯系消防工作。督促指導消防工作不力,對有關部門及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情況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31.路標,男,中共黨員,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任柘城縣委副書記、縣長。領導消防工作不力,督促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對縣政府領導任務分工未及時明確。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火災發(fā)生后已被免職,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32.梁輝,男,中共黨員,2014年3月至2021年6月任柘城縣委書記。未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領導消防工作不力,督促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火災發(fā)生后已被免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33.李建倉,男,中共黨員,商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長,分管公安、聯系消防工作。推動有關部門和基層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不到位,領導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力,未認真督促全市公安機關和消防救援機構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34.岳愛云,女,民建商丘市委主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教育體育工作。未認真貫徹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指導督促教育體育部門開展校外培訓機構監(jiān)管工作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檢討。 08 事故調查組提出了六個方面的防范措施建議,要求各級黨委 政府和各部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壓緊壓實消防安全責任;強化針對性排查整治,堅決消除安全隱患;強化校外培訓機構監(jiān)管,消除監(jiān)管盲區(qū);建立完善部門協同配合工作機制,堵塞管理漏洞;補齊基層消防安全短板,建立長效機制;持之以恒改進工作作風,堅決守住安全發(fā)展的底線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