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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45例典型案例裁判要點匯編

01

一般房屋買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權人的強制執(zhí)行


裁判要旨


基于生存權至上的價值理念,消費者購房人物權期待權的對抗效力高于一般房屋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在金錢債權執(zhí)行中,前者優(yōu)先于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消費者購房人可以排除抵押權人的強制執(zhí)行;后者劣后于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一般房屋買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權人的強制執(zhí)行。


本案案號:(2019)渝0240民初5579號,(2020)渝04民終605號,(2021)渝04民監(jiān)6號,(2021)渝04民再23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丁詠梅 陳 佳


02

員工履職中被網絡詐騙的責任認定


裁判要旨


員工在履職過程中,違反規(guī)章制度要求,因自身重大過錯被網絡詐騙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用人單位主張賠償的,應先行勞動仲裁。


本案案號:(2020)贛0802民初771號,(2020)贛08民終1847號

案例編寫人: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賴蘇平 陳 婕


03

破產程序中共益?zhèn)鶛嗟恼J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破產法解釋二》)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取回權”和“共益?zhèn)鶆铡笔墙⒃跇说奈锎嬖谇夷軌蛉』氐那闆r下,如果標的物已經無法取回,則該條不存在適用的余地。


本案案號:(2020)皖1525民初439號,(2020)皖15民終2331號,(2021)皖民申16號,(2021)皖民再104號

案例編寫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趙曉利


04

無過錯房屋買受人是否享有物權期待權的認定


裁判要旨


為了保護無過錯房屋買受人的權利,根據相關規(guī)定,房屋買受人的權利可上升為物權期待權,并具有優(yōu)先于抵押權的效力。


本案案號:(2018)豫0902民初8703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 尹 艷


05

案外人異議構成一事不再理情形的認定


裁判要旨


案外人異議經執(zhí)行異議之訴被駁回后,即便其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利害關系人身份提出同一異議請求,依然構成一事不再理,法院受理后,應當裁定駁回異議申請而非異議請求。


本案案號:(2021)川11執(zhí)異2號,(2021)川執(zhí)復158號

案例編寫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周 磊 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片區(qū)人民法院 王長軍


06

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與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界定


裁判要旨


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業(yè)活動中,并且能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狀、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描述性使用行為,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本案案號:(2019)閩05民初2038號,(2020)閩民終1484號

案例編寫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林瑋珊


07

標價錯誤:不宜簡單認定為欺詐


裁判要旨


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提交訂單成功后,電子商務經營者以標價錯誤為由拒絕發(fā)貨的,不宜簡單認定為欺詐行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對經營者的意思表示進行合理認定。在認定過程中,原則上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結合交易習慣,偏重外觀表示主義解釋。在排除“秒殺”“搶購”等例外情況后,應結合歷史銷售價格、頁面補正行為、與消費者溝通記錄等判斷經營者的意思表示是否發(fā)生錯誤。


本案案號:(2021)粵0192民初22756號

案例編寫人:廣州互聯網法院 朱曉瑾 麥應華


08

跨境零售商品標簽:法律效力的認定


裁判要旨


在跨境電商零售交易中,跨境電商經營者已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并獲得消費者確認同意后,以中文電子標簽形式完整展示商品信息的,可視為具有中文標簽,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應認定存在食品標簽瑕疵,跨境電商經營者無須承擔標簽問題的退賠責任。


本案案號:(2020)浙0192民初6370號

案例編寫人:杭州互聯網法院 肖 芄 賴粵旭


09

電子優(yōu)惠券:設置隱形使用門檻侵害消費者權益


裁判要旨


經營者對于電子優(yōu)惠券應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附著在優(yōu)惠券上的具體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經營者在網頁宣傳中對電子優(yōu)惠券設置兌換時限、使用規(guī)則、限制條件或指定內容等重要信息,未向消費者如實告知的,需承擔未履行真實、全面告知消費者商品信息的責任。無法確定電子優(yōu)惠券價值的,應按照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角度確定賠付金額。


本案案號:(2019)京0491民初35776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互聯網法院 李文超 李昕豫


10

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子女約定可排除執(zhí)行的條件


裁判要旨


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有房產歸子女所有,子女基于離婚協議對未過戶房產同樣享有物權期待權,應認可子女享有的獨立請求權地位,并綜合考量執(zhí)行債權性質、離婚協議是否真實、子女是否占有房產、房產未過戶是否為子女過錯等因素,判斷子女權益與申請執(zhí)行人權益何者優(yōu)先。


本案案號:(2019)蘇1091民初2050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紀曉東


圖片


11

融資租賃首付款性質的認定


裁判要旨


融資租賃首付款性質上應屬于租金,在具體案件中應綜合考慮合同約定、融資租賃市場交易習慣和行業(yè)慣例、經營成本和合理利潤、違約方過錯、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等因素,判斷是否予以返還或抵扣租金。


本案案號:(2019)京0105民初58733號,(2021)京03民終7666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張海洋 張 清


12

網絡平臺接受他人委托散布不實信息構成共同侵權


裁判要旨


網絡服務平臺運營方接受第三方有償委托發(fā)布懸賞任務系商業(yè)合作行為,雙方對于發(fā)布信息的真實性均負有謹慎注意和必要核實義務。僅憑一方當事人陳述、未對客觀事實作全面了解,制作并發(fā)布夸大或裁剪事實、對公眾具有誤導性的文案的,應認定平臺與第三方共同構成網絡侵權,須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案號:(2020)滬0105民初4607號,(2021)滬01民終7626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吳寅星 王小璇


13

平臺用工不能規(guī)避勞動關系的認定


裁判要旨


平臺用工不等同于不存在勞動關系,應對用工過程進行實質性分析,若符合勞動關系認定要件,則應將平臺從業(yè)者與平臺納入勞動關系管理。


本案案號:(2020)渝0103民初4662號,(2020)渝05民終8308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韓 艷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韓郭玲 竇江濤


14

互聯網平臺與其從業(yè)者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


裁判要旨


應根據從屬性標準認定互聯網平臺與其從業(yè)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平臺從業(yè)者舉證證明其與互聯網平臺的設立企業(yè)、要素企業(yè)或經營者之間存在經濟上和行為上的從屬性的,應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案號:(2019)浙0122民初3211號,(2019)浙01民終9693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 駿 睢曉鵬


15

教育培訓合同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裁判要旨


教育培訓機構的負責人以招攬學生為目的,在社交平臺發(fā)布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規(guī)模、師資力量、培訓成果等虛假情況,微信聊天時向當事人通告其子女在教育培訓機構的虛假信息,足以使當事人產生信任,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與其建立教育培訓合同關系的,可以認定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的行為構成欺詐。受欺詐人要求行使撤銷權,撤銷教育培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本案案號:(2020)皖0191民初2849號,(2020)皖01民終8152號

案例編寫人: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陸文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張紅柳


16

近因原則在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中的適用


裁判要旨


保險合同糾紛中應充分運用近因原則,準確判斷引發(fā)事故的近因,進而確定各方責任的承擔。此過程中,若雙方對事故產生的近因存在爭議,該爭議難以確定且直接決定事故是否系承保范圍,則應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結合公平原則,按照適當比例判定理賠金額。


本案案號:(2020)豫0825初894號,(2020)豫08民終3166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 夏寧群 廉慧慧


17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的構成要件認定


裁判要旨


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行為人早在權利商標申請注冊及使用前就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且該使用行為具有持續(xù)性并使得該標識已經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先的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而不應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本案案號:(2019)閩01民初2419號,(2021)閩民終208號

案例編寫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歐群山 蔡 偉


18

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義務履行的認定


裁判要旨


在判斷出租人是否履行交付房屋義務時,不應只以曾經的占有事實進行判斷,還應結合租賃合同的持續(xù)履行性特征、承租人對房屋的實際占有使用情況,以及未能持續(xù)占有、使用租賃房屋的原因等多重因素予以考量。


本案案號:(2018)黔8601民初471號,(2019)黔01民終231號,(2019)黔民申3849號,(2020)黔01民再178號

案例編寫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舒金曦


19

已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不構成車輛無瑕疵的抗辯事由


裁判要旨


如二手車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的是車輛識別代號已被篡改的車輛,即便無法認定該篡改行為系由出賣人實施或出賣人明知而構成欺詐,亦應認定出賣人構成根本違約。案涉車輛所有權已轉移登記至買受人名下不能成為車輛無瑕疵的抗辯事由,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承擔返還購車款等責任。


本案案號:(2020)贛0802民初2779號,(2020)贛08民終2606號

案例編寫人: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吳富強


20

企業(yè)有權在合理范圍內對勞動者進行“調崗”


裁判要旨


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yè)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不得隨意調崗調薪。但是,企業(yè)有權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在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性下,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征得勞動者同意并非企業(yè)調崗的必要條件。


本案案號:(2019)渝0243民初2318號,(2019)渝04民終950號,(2020)渝民申196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王軍峰 秦清華


21

對公司監(jiān)事或股東進行高消費限制的條件


裁判要旨


對公司監(jiān)事或股東進行高消費限制,不但要考慮被申請人的股東或職務身份,還要考慮被申請人對公司經營活動或財務狀況的實際影響程度,特別是在債務的產生和履行的問題上是否能夠起到決定性作用。


本案案號:(2020)蘇0591執(zhí)3312號,(2021)蘇05執(zhí)復61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朱文峰



22

“患者主訴”內容不能作為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直接依據


裁判要旨


病歷記錄中的“患者主訴”部分內容,需結合案件其他證據情況予以綜合判斷,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投保人是否如實告知的直接依據。


本案案號:(2020)滬0115民初70257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余 韜


23

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要旨


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在于確定其是否盡到了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以及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后是否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盡了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但仍然不能意識到侵權行為存在的,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案號:(2019)豫02知民初172號,(2020)豫知民終397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趙 箏 李子璇


24

財產保險投保人身份認定不以與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為要件


裁判要旨


財產保險投保人身份認定不以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為要件。保險合同作為要式合同,對于投保人的認定,應以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的投保人為準。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的,視為對免責條款亦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號:(2019)魯1424民初651號,(2019)魯14民終2227號,(2020)魯民申7892號,(2021)魯71民再1號

案例編寫人: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龐偉杰


25

用于展示試乘的商品車并非法律意義上的二手車


裁判要旨


銷售用于展示、試乘的特殊商品用車,經營者已將車輛保養(yǎng)、行駛里程等相關狀況在合同中注明且該車價格明顯低于網上報價時,可以認定經營者履行了告知義務,消費者對車輛狀況明知。消費者以該特殊商品用車系二手車、經營者構成欺詐為由起訴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案號:(2019)渝0230民初2850號,(2020)渝03民申31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吳 小 江森庭


26

不涉及馳名商標事實認定的侵害商標權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裁判要旨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基本原則為“按需認定、事實認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商標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對使用人是否構成侵權不以該注冊商標是否馳名為要件,不涉及馳名商標的事實認定,不適用關于馳名商標保護案件的管轄規(guī)定。


本案案號:(2020)皖16民初194號,(2020)皖民終663號

案例編寫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張紅柳


27

食品安全領域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認定


裁判要旨


食品經營者若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能如實準確陳述合法進貨來源,虛假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批號等標簽信息,或明知消費者身體已出現不適癥狀,但主觀上仍持放任態(tài)度的,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明知”情形,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據此提起公益訴訟,要求食品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本案案號:(2020)蘇09民初118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金星


28

按日累計的違約金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裁判要旨


違約金責任屬于違約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合同義務屬于第一次給付義務,該義務不履行便轉化為違約責任,故違約責任是合同義務的轉化形態(tài),二者具有同一性。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產生違約責任。違約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違約責任成立之日,即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本案案號:(2019)津03民初255號,(2020)津民終1316號

案例編寫人: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荊媛媛


29

動產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能否對抗強制執(zhí)行


裁判要旨


在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對于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動產交付,不應單純看雙方約定,而應綜合案件情況,審查雙方交易的真實性。


本案案號:(2020)魯09民初236號,(2021)魯民終559號

案例編寫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李明明 孔祥昆


30

勞動爭議中網絡社交賬號糾紛的司法處理


裁判要旨


網絡社交賬號是網絡虛擬財產。以勞動者個人信息注冊的社交賬號,其權利歸屬于勞動者。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勞動關系解除后該賬號的使用方式。在雙方無約定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移交該賬號管理權限的,不應支持,但勞動者繼續(xù)使用該賬號時負有不作為義務和附隨義務。


本案案號:(2019)浙0110民初13069號,(2020)浙01民終5899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睢曉鵬


31

被執(zhí)行人股份被執(zhí)行拍賣后所生紅利的歸屬認定


裁判要旨


被執(zhí)行人的股份被執(zhí)行拍賣后產生的其持股期間未分配的紅利屬于法定孳息,實質上是股權附屬的權利,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該權利在股權拍賣時已經一并轉讓給買受人。


本案案號:(2019)蘇0826民初6311號,(2020)蘇08民終1379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 弘


32

第三人在支付文件上簽注“代付”內容構成債務加入


裁判要旨


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人同意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付款義務的,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可以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案號:(2020)皖0304民初2316號,(2021)皖03民終318號

案例編寫人: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羅正環(huán)


33

因工受傷就醫(yī)途中再次發(fā)生非主要責任的外力傷害宜一并認定為工傷


裁判要旨


職工因工受傷后在送醫(yī)途中因外力介入再次受傷,如職工本人對該次傷害結果不承擔主要責任,工傷認定主管部門認為該職工兩次受傷均因工作原因引起,屬于連續(xù)性傷害,一并在一個工傷認定程序中確認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案號:(2020)渝0112行初75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董莉萍 鄧 斌 劉 楊


圖片


34

交貨驗收清單更改合同約定價款不構成合同變更


裁判要旨


判斷買賣合同雙方在簽訂購銷合同后就價款的約定是否成立合同變更,需審查買賣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關系是否有效、合同價款約定是否發(fā)生變更、合同變更本身是否明確且合法有效。僅有買受人指定的貨物接收人員在變更購銷合同約定的交貨驗收清單上簽名的,不成立合同變更。


本案案號:(2018)浙0902民初2349號,(2019)浙09民終792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熊俊杰 劉燕波


35

房屋配套車位是否滿足正常使用的認定


裁判要旨


在評判房屋配套的車位能否達到正常使用目的時,應結合購房者的具體購房需求、開發(fā)商在行業(yè)標準與不同購房者的不同購房需求之間的平衡,以及車位現狀來綜合認定。若配套車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但不能滿足購房者正常合理的使用需求的,應支持購房者的整改請求。


本案案號:(2019)渝0112民初16831號,(2020)渝01民終161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陳婭梅 劉 莉


36

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


裁判要旨


公園管理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措施,自行車出租方亦盡到上下坡推行的告知義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不會騎自行車的情形下,仍操控休閑自行車放任下坡滑行而不慎側翻致其自身遭受損害,主張公園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案號:(2018)滬0115民初86840號,(2020)滬01民終11880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何 建


37

通知“有效性”和刪除“及時性”的認定規(guī)則


裁判要旨


“通知—刪除”規(guī)則的運用要審查通知的“有效性”和刪除的“及時性”。在著作權人發(fā)送的權利通知不合格時,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確定侵權事實,為防止錯誤投訴侵害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可要求著作權人進一步補充權屬證明以及侵權事實;在著作權人已發(fā)送符合條件的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刪除侵權作品的,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19)粵0192民初1539號

案例編寫人:廣州互聯網法院 朱曉瑾


38

開發(fā)商不能通過制式合同無償使用小區(qū)業(yè)主共有的屋面、外墻面


裁判要旨


業(yè)主對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權利。開發(fā)商提供給業(yè)主的制式《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小區(qū)的屋面和外墻面歸開發(fā)商使用,限制業(yè)主的主要權利,且未履行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業(yè)主注意該格式條款和說明的義務的,符合關于格式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本案案號:(2018)豫0391民初1410號,(2019)豫03民終2319號,(2020)豫民再188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孫 印


39

提前下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構成工傷


裁判要旨


職工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屬于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企業(yè)有權按照規(guī)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的規(guī)定對職工作出相應的處理。但工傷是另一種法律關系,只要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符合法定條件的就應認定工傷,不能將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作為否定工傷的理由。


案號:(2020)豫0802行初14號,(2020)豫08行終124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張海峰 柳 楠


40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勞動者可同時獲得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要旨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有權同時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和除醫(y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案號:(2012)船山民初字第32號,(2013)遂中民終字第233號,(2015)川民提字第285號,(2019)川民再318號

案例編寫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馬學琴,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qū)人民法院 唐嘉君


41

銀行應自行承擔因未及時劃扣保證金所造成的損失


裁判要旨


擔保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代償的,銀行有權直接從擔保人開立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內扣劃貸款本息。銀行以行使自己選擇權為由怠于行使該權利,導致借款人和擔保人負擔的利息及逾期罰息增加,屬于自行擴大的損失,依法應由其自行承擔。


本案案號:(2019)豫0202民初1757號,(2020)豫02民終1245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侯慧玲 高新峰


42

股東對未屆繳納期的出資所享期限利益受法律保護


裁判要旨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已作明確約定的,股東對其認繳且未屆繳納期的出資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護。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應當舉證證明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或股東存在惡意延長出資期限的行為,未能舉證證明的,法院應當不予支持債權人要求追加債務人的股東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訴求。


本案案號:(2019)閩02民初1133號,(2020)閩民終1346號

案例編寫人: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洪培花


43

如何判斷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裁判要旨


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可以就營運車輛駕駛人員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免責條款進行約定,但應當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應嚴格掌握免責條款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審查標準。


本案案號:(2019)豫0825民初2305號,(2019)豫08民終2797號,(2020)豫民申3996號,(2020)豫08民再72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 波 孫志強


44

未經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而簽訂的董事委托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


董事與有限公司之間系委托合同關系。董事委托合同的有效性取決于公司是否作出了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選任董事屬于公司內部的組織行為,不涉及交易上合同相對方利益的保護,未作出有效股東會決議的,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董事委托合同均為無效。


本案案號:(2019)京0115民初9148號,(2019)京02民終10222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馬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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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證義務的保證人無權向其他未履行保證義務的保證人追償


裁判要旨


同一債務設立多個保證人,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履行保證義務的保證人只能向債務人進行追償,無權向其他未履行保證義務的保證人追償。但保證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