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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差接受宴請酒后猝死,能否認定為工傷?

叢某于2017年9月20日入職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從事高級陳列督導工作。

從2019年4月2日開始,從某接受公司指派,到黑龍江及內蒙古區(qū)域的鴻星爾克公司門店巡店,工作內容為現(xiàn)場指導調整門店的陳列、店鋪形象檢查等工作,推動各門店清明節(jié)期間的銷售。出差期間……4月11日在錫林浩特市××路民盛商場底店巡店。工作結束后,叢某接受該店店長高某宴請,于當晚入住當?shù)貐R某酒店501房間,4月12日凌晨被發(fā)現(xiàn)死亡,110和120到達現(xiàn)場,醫(yī)生診斷為:酒后猝死。

2019年8月21日,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廈門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擬為叢某死亡申請認定工亡。

2019年9月27日,人社局作出第2019020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從某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醉酒狀態(tài),不能認定工傷。從某家屬對該認定不服,申請復議。廈門市人民政府復議認為本案情況應當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公外出的情形,但認為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無誤。家屬依然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工傷。

從某家屬主張,飲酒行為系屬于公務接待,是工作職能的延續(xù),應當視為工作原因。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工外出期間”不同于一般工作模式,無法直接以工作場所或者工作崗位來認定,而應當根據(jù)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叢某事發(fā)時處于接受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指派出差過程中,因此應適用“因工外出”情形。

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雖然工作任務和工作目的都很明確,但是由于執(zhí)行既定任務的環(huán)境與一般的單位環(huán)境不同,職工要為執(zhí)行任務做很多準備工作,有時為了實現(xiàn)工作目的,還需要進行一些社交和公關活動。因此,這些準備活動和真正的工作活動也可以構成職工外出期間的工作行為。這時如果職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按照工傷保險的基本精神,也應該認定為工傷。

叢某的工作崗位是陳列督導,負責督導店面陳列工作,按一般認知,飲酒并非其工作內容。按照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及店長高某的陳述,叢某本次工作對經銷商下設店面的檢查、督導,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為工作原因進行公務接待。從當?shù)厝松绮块T的調查情況看,高某明確表示對其店面的督導工作已經于上午完成,晚飯是出于對上級督導工作的尊重和感謝而進行的私人宴請。因此,在案證據(jù)無法證實叢某等人為工作原因而進行的公務接待或者工作餐。并且,叢某等三人飲酒的數(shù)量上看,不僅已經超過叢某正常工作職責范圍內容,也已經明顯超過一般的工作餐的合理范圍。大量飲酒的行為,與工作原因之間也缺乏必要的關聯(lián)性,與職工從事職業(yè)所創(chuàng)造的利益無關,并非滿足職業(yè)利益的需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叢某醉酒后發(fā)生猝死認定為由于工作原因死亡,事實依據(jù)確有不足。

基于上述理由,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從某家屬的訴請。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閩02行終269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鄭妹妹。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廈門市人民政府。

一審第三人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

上訴人鄭妹妹因訴被上訴人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被上訴人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2020)閩0203行初2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查明,叢某系鄭妹妹丈夫,于2017年9月20日入職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從事高級陳列督導工作。

2019年8月21日,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擬為叢某死亡申請認定工亡。其中“受傷害經過簡述”一欄載明:叢某系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員工,從事高級陳列督導工作崗位,接受公司指派,從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6日到黑龍江及內蒙古區(qū)域的鴻星爾克門店巡店,工作內容為現(xiàn)場指導調整門店的陳列、店鋪形象檢查等工作,推動各門店清明節(jié)期間的銷售。出差期間叢某到黑龍江七臺河市桃山區(qū)開展工作,接著4月8日到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西路××區(qū)裕錦體育用品店開展工作,4月10日又到錫林浩特市開展工作,4月11日在錫林浩特市××路民盛商場底店巡店。工作結束后,叢某接受該店店長高某宴請,于當晚入住當?shù)貐R博雅致酒店501房間,4月12日凌晨被發(fā)現(xiàn)死亡,110和120到達現(xiàn)場,醫(yī)生診斷為:酒后猝死。該表“受傷職工或親屬意見”一欄有“以上內容屬實,同意申請工傷認定”意見,鄭妹妹簽名捺印確認。“用人單位”一欄有“以上所填內容屬實,同意申請工傷認定”意見,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還提交了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內蒙古錫林郭勒盟醫(yī)院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歷復印件、內蒙古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出具的出警情況和死亡證明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榮照授權委托書、叢某妻子鄭妹妹的個人授權委托書、鄭妹妹的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受委托人黃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叢某出差申請單、崗位說明書、差旅報銷標準、入住酒店交款收據(jù)、《關于叢某出差期間死亡經過的說明》等材料。

同日,市人社局受理案涉工傷認定申請,隨后就叢某猝死的有關事宜展開調查。2019年8月21日,市人社局對于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銷售運營總監(jiān)魏崧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魏崧陳述:其系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銷售運營總監(jiān),叢某系其銷售中心陳列管理部的員工,從事高級陳列督導崗位工作。公司沒有要求員工在出差期間一定要喝酒,或相互宴請,但有提醒員工出差期間最好不要喝酒,或少喝酒。叢某生前出差和他人喝酒,與其工作職責要求沒有必要的關聯(lián)。4月11日叢某在錫林浩特市開的額爾敦路民盛商場底店督導,該店是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投資的呼和浩特市寶威裕達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所開。督導后,該店店長高某以私人的名義宴請了叢某,分公司員工李某一起陪同,席間,他們三人共喝了三瓶白酒和一瓶啤酒。席后,高某結賬,李某先送叢某回酒店,后折返去送高某回家,再返回酒店休息,發(fā)現(xiàn)叢某滿臉異物,便立即撥打120急救,錫林郭勒盟醫(yī)院趕到現(xiàn)場后檢查,診斷叢某已猝死、院前死亡、酒精中毒。李某隨后再打110報警,錫林浩特市公安局民警到達現(xiàn)場調查,最后作出出警情況反饋:叢某晚上在錫市和本地鴻星爾克經銷商喝酒后在賓館意外死亡,120醫(yī)生初步診斷為酒后猝死。

2019年9月3日,市人社局向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fā)函,請其協(xié)助調查核實有關叢某工傷認定事項,調查核實內容包括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或結論、錫林郭勒盟醫(yī)院的出診記錄、對高某和李某的筆錄調查等。

2019年9月10日,錫林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函,將調查情況和錫林浩特市民盛店店長高某的調查筆錄提供給市人社局。該調查情況主要內容為:一、向錫林郭勒盟醫(yī)院急救中心調查情況。120急救中心醫(yī)生稱,當時他們到酒店的時候叢某頭朝下趴在地上,旁邊很多嘔吐物,診斷為:猝死、院前死亡、酒精中毒。醫(yī)院沒有做尸體檢驗。二、向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希日塔拉派出所核實情況。2019年4月12日1時37分,派出所接到報警電話,稱有人在匯博雅致賓館內喝酒猝死。派出所民警趕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叢某已經死亡,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員說是酒精中毒,猝死。派出所所所長稱,當晚11點多高某在世紀佳緣小區(qū)喝多了回不了家,民警接到報警后趕到現(xiàn)場,之后用高某手機給李某打電話,李某把高某送到世紀佳緣小區(qū)保安室醒酒,之后把她送回家。李某回賓館后到叢某的房間,看到人在地上趴著,手腳冰涼,趕快打120急救電話,而后又打110報警。三、向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核實情況。由于公安內部涉密問題,無法提供刑警大隊當時對高某、李某作的調查筆錄,經錫市人社局工作人員核實,高某當時的詢問筆錄與錫市人社局于2019年9月9日對其所作的調查筆錄基本一致。四、向高某、李某等人調查核實的情況。經錫市人社局工作人員與李某聯(lián)系詢問當時的情況,所述基本與錫林浩特市刑警大隊所作的調查筆錄一致。

錫林浩特市人社局隨函附其工作人員于2019年9月9日向高某所作調查筆錄顯示,高某述稱:其系錫林浩特市鴻星爾克民盛店店長,與死者叢某系上下級同事關系,叢某是來考核其店里陳列產品的,李某是呼市分公司派來檢查陳列產品的。本來檢查完工作高某建議中午吃個工作餐,叢某和李某沒有同意,說是要去別的店看看,說晚上再說。下午五點多的時候叢某和李某又來店里了,高某是六點下班,李某說請叢某吃肉。考慮監(jiān)督檢查關系,高某就與倆人去吃飯喝酒。高某一開始說不喝酒,喝點啤酒。但叢某說要喝酒,要了一瓶白酒。中途高某看到其一直出汗,問其是否有事?叢某回答沒事。喝完一瓶還是沒停,叢某又要了一瓶白酒,喝了多少高某記不清,最后由高某結的賬。從飯店出來后怎么送叢某去的酒店,高某記不清了,第二天才聽說叢某出事了。聽李某說當晚其喝多了回不了家,出租車司機報了警,后李某去小區(qū)幫高某醒酒并將其送回家。

2019年9月27日,市人社局作出第2019020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送達鄭妹妹和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某。鄭妹妹對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服,于2019年10月17日向廈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廈門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8日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隨后,向市人社局發(fā)出廈府行復答[2019]83號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并向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發(fā)出廈府行復參[2019]83號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

2019年10月30日,市人社局向廈門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及相關證據(jù)材料。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未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材料。2019年12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作出廈府行復[2019]83號行政復議決定,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叢某生前從事的崗位系高級陳列督導,工作內容為現(xiàn)場指導調整門店的陳列、店鋪形象檢查等工作,同時結合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魏崧、高某的筆錄、內蒙古錫林郭勒盟醫(yī)院急救中心(分中心、站)出具的《院前急救病歷》等證據(jù),可知叢某生前系在錫林浩特市額爾敦路民盛商場底店上午完成檢查督導工作后,晚上接受該店店長高某宴請飲酒后死亡,《院前急救病歷》診斷表明系“猝死,酒精中毒”,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導致的死亡。市人社局根據(jù)調查核實的情況作出第2019020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不予認定工傷,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但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不準確,廈門市人民政府認為市人社局應當以“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作為依據(jù),但因市人社局處理結果正確,應予以維持。該行政復議決定書于2019年10月22日郵寄送達鄭妹妹。鄭妹妹不服該上述工傷行政認定及行政復議決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另查明,叢某事發(fā)時的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歷顯示,急救人員到場時叢某已經死亡,現(xiàn)場初步診斷猝死、院前死亡、酒精中毒。事發(fā)時報警回執(zhí)顯示,報警人李某,受理單位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希日塔拉派出所,報警內容匯博雅致酒店501房間有人猝死,出警情況反饋叢某系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員工,晚上與本地鴻星爾克經銷商喝酒后在賓館意外死亡,醫(yī)生初步診斷為酒后猝死。

一審判決還查明,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叢某出差期間死亡經過的說明》載明:2019年4月11日晚上6點下班后,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投資的呼和浩特市寶威裕達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當?shù)亻_設經營鴻星爾克品牌服飾的錫林浩特市××路××商場底店店長高某要請叢某吃晚飯,呼和浩特市寶威裕達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另外一名員工李某陪同。三人一同打車前往當?shù)囟Z庫附近靠山屯鐵鍋燉飯店。晚餐共喝了三瓶白酒(汾酒品牌)和一瓶啤酒,李某喝了較少,高某和叢某喝了較多。喝到晚上21點20分左右,叢某喝醉了,高某結賬買單后,與李某一起打車把叢某送回其所住的酒店。把叢某送到后,高某便打車回自己的住處,因喝酒過多,到目的地后,高某在出租車上已睡著,出租車司機便報警。民警到場后用高某的手機找最近通話的聯(lián)系人,撥通了李某的電話。李某接到電話,安頓好叢某后,立即打車前往現(xiàn)場。李某支付完打車費后,把高某送回其住處,安頓好高某后,又立馬趕回叢某所住酒店,便發(fā)現(xiàn)其滿臉異物,立即撥打110和120,民警和急救人員都到了現(xiàn)場,醫(yī)生確認其已無生命跡象。隨后市公安局刑偵民警到達現(xiàn)場勘查后,確認排除他殺,非刑事案件,經醫(yī)生初步診斷為酒后猝死。

鄭妹妹本次訴訟中提供顯示系高某于2020年1月4日署名出具的《關于叢某死亡見證證明書》載明:2019年4月11日,叢某巡查至錫林浩特民盛底店時發(fā)現(xiàn)陳列需要調整。當時正值中午,因陳列調整需要店鋪閉店后才能做,怕影響銷售,暫未處理。下午5點多,李某和叢某再次來到該店,便提前對整個店鋪的鞋服陳列進行整改。進行到下午六點多的時候,來了一些顧客導致陳列調整暫停。此時叢某說他餓了,一看時間已到飯點,就先停止整改。叢某說先讓導購賣貨,等吃過飯再接著整改。于是高某、李某、叢某三人就去不遠的一家鐵鍋燉鵝店吃飯。席間,叢某說第一次到內蒙古出差不知道氣溫這么低,要喝杯酒暖身,就要了一瓶白酒。三人一邊吃飯一邊談整改工作,不知不覺多貪飲了幾杯。飯后,高某結完賬,叢某表示還要到店里去調陳列。高某和李某說,今天喝酒了就不去了,明天再整改。而后高某打車把叢某和李某送回所住的酒店,把叢某扶上床,倒了杯水,還問他吃飽沒有,需不需要買點水果。叢某回答不用。而后,高某就打車回家。

一審法院認為,經過庭審及歸納各方訴訟意見,各方當事人對叢某在內蒙古錫林浩特市出差時晚餐飲酒,隨后入住酒店被發(fā)現(xiàn)猝死的事實無異議,但就其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存有爭議。市人社局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其2019年4月12日酒后猝死一事依法不予認定為工傷。廈門市人民政府在復議審查、決定過程中,雖維持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處理結果,但認定市人社局上述法律適用不準確,并予以變更,認為應該以叢某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情形作為依據(jù)。因此,前述事實爭議及法律問題是本案的審查重點。

“因工外出期間”不同于一般工作模式,無法直接以工作場所或者工作崗位來認定,而應當根據(jù)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從目前能夠確認的事實看,叢某事發(fā)時處于接受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指派出差過程中,因此廈門市人民政府認定應適用“因工外出”情形,應予以認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應當認定工傷。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雖然工作任務和工作目的都很明確,但是由于執(zhí)行既定任務的環(huán)境與一般的單位環(huán)境不同,職工要為執(zhí)行任務做很多準備工作,有時為了實現(xiàn)工作目的,還需要進行一些社交和公關活動。因此,這些準備活動和真正的工作活動也可以構成職工外出期間的工作行為。這時如果職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按照工傷保險的基本精神,也應該認定為工傷。由于因工外出期間,工作時間和地點具有靈活性,因此受傷害是否由于工作原因,是判斷工傷與否的關鍵。

叢某確系因工外出期間,但由于死亡時間發(fā)生在飲酒后回酒店休息的凌晨,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需要進一步結合在案事實進行分析。由于叢某無其他死因鑒定、證明材料,因此市人社局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采納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病歷所載明的內容作為依據(jù),并無不當。從該病歷及后續(xù)的公安機關的出警材料可以看出,叢某系猝死,酒精中毒。結合在案事實,叢某上述死亡結果的發(fā)生確系出現(xiàn)大量飲酒之后。在沒有其他致死原因的證明材料的情況下,飲酒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密切關系。鄭妹妹主張上述飲酒行為系屬于公務接待,是工作職能的延續(xù),應當視為工作原因。叢某的工作崗位是陳列督導,負責督導店面陳列工作,按一般認知,飲酒并非其工作內容。按照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及高某的陳述,叢某本次工作對經銷商下設店面的檢查、督導,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為工作原因進行公務接待。從當?shù)厝松绮块T的調查情況看,高某明確表示對其店面的督導工作已經于上午完成,晚飯是出于對上級督導工作的尊重和感謝而進行的私人宴請。因此,在案證據(jù)無法證實叢某等人為工作原因而進行的公務接待或者工作餐。鄭妹妹提供的署名為高某的證詞中提及系吃飯談工作并在飯后繼續(xù)工作等內容,但與上述行政調查筆錄陳述存在明顯出入,缺乏證明效力。并且,叢某等三人飲酒的數(shù)量上看,不僅已經超過叢某正常工作職責范圍內容,也已經明顯超過一般的工作餐的合理范圍。大量飲酒的行為,與工作原因之間也缺乏必要的關聯(lián)性,與職工從事職業(yè)所創(chuàng)造的利益無關,并非滿足職業(yè)利益的需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叢某醉酒后發(fā)生猝死認定為由于工作原因死亡,事實依據(jù)確有不足。鄭妹妹還提出由于第三人指派叢某處于長期出差的狀態(tài),壓力較大,亦可能是本次猝死的誘因。但由于叢某并未尸檢,對其死亡原因缺乏進一步的判定,在沒有相關證據(jù)支持的情況下,無法采納。綜上,就目前在案證據(jù)而言,廈門市人民政府在采信市人社局調查的事實基礎上,認定叢某盡管屬于因工外出期間,但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故支持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結果,并無不當。

綜上,市人社局作出案涉廈門市職工工傷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guī)不準確,但已被案涉行政復議決定所更正。廈門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復議決定,合法有據(jù),并無不當,應當予以支持。鄭妹妹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鄭妹妹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鄭妹妹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叢某出差第一天晚上接受地方門店店長的宴請屬于正常工作的延續(xù),和其工作性質密不可分,屬于公務接待。叢某是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銷售中心陳列管理部員工,是督導管理崗位,是高某的上級領導,其到品牌的地方門店進行督導檢查,下級安排公務接待符合常理;2.一審法院關于叢某工作于上午完成的認定不符合事實,叢某出差第一天不僅要對高某負責的門店進行陳列督導,還要去其他門店,中午高某對叢某發(fā)出明確的性質為工作餐的要求,其因下午還要到高某店里工作,將工作餐推后;3.聚餐三人屬于工作關系,平時沒有私人交往,叢某是第一次到錫林浩特市出差,當天不是私人宴請;4.叢某從事銷售部門的高級陳列督導工作多年,常年外地出差,出差時間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被上訴人市人社局答辯稱,其答辯意見與一審答辯意見一致。

被上訴人廈門市人民政府答辯稱,其答辯意見與一審答辯意見一致。

一審第三人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陳述稱,其意見與一審意見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叢某出差期間酒后猝死能否認定工傷。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事故發(fā)生前,叢某出差到經銷商下設店面進行檢查、督導。當天上午在高某擔任店長的錫林浩特市××路××商城××店檢查督導后,下午到其他店督導,晚上接受高某宴請飲酒后死亡,診斷證明為猝死,酒精中毒。鑒于飲酒并非叢某的工作內容,其酒后猝死并非因工作原因導致的死亡,市人社局決定不予認定工傷,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廈門市人民政府認定叢某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維持了市人社局第2019020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上訴人關于叢某當天晚餐喝酒是其工作的延續(xù),應視為因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鄭妹妹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愬\清)

審 判 員 (林瓊弘)

審 判 員?。垺≥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江雪玉)

代書記員( 陳 靚?。?/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