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習水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事故單位)“12·9”較大彩鋼棚坍塌事故
在建彩鋼棚安全管理情況
該起事故中,28人被建議追責。其中,王某平、王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事故調查報告還顯示,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fā)生事故期間,多部門對習水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進行了檢查,均認為搭建彩鋼棚存在的問題不屬于自己監(jiān)管的范圍,轄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管存在盲區(qū)和漏洞;各部門在監(jiān)管檢查中,未嚴格落實“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要求。
事故發(fā)生經過 ? ? 2023年12月9日上午7時30分,搭建金源建材破碎系統(tǒng)彩鋼棚班組王某、王某全、馬某、羅某杰、何某江、趙某愛、袁某強、簡某書、趙某進、王某維、任某杰、趙某明、袁某飛、任某明、王某乾、王某志、袁某江、王某、李某兵、徐某、袁某共二十一人簽到后開始施工。 ? ? 王某全、馬某、羅某杰、何某江、趙某愛、袁某強、簡某書、趙某進八人負責蓋彩鋼棚頂上房架的彩鋼瓦,趙某明、袁某飛負責焊接彩鋼棚橫梁進行固定,徐某負責在吊車籠里面焊接靠近棚頂梁管子,王某維、任某杰是吊車司機,負責駕駛吊車協作搭建彩鋼瓦,其余人員在地面清點管子、地面焊接、協助吊車起吊柱子、起吊彩鋼瓦等,王某負責現場指揮調度。 ? ? 11時許,房頂負責搭設彩鋼瓦的王某全打電話給王某,告知房頂上的彩鋼瓦不夠了,讓安排吊車吊點瓦到棚頂,隨后王某安排王某志、袁某江將堆積的彩鋼瓦20片(約920公斤)為一捆,吊車將第一捆彩鋼瓦吊上棚頂,重疊堆放在彩鋼棚頂。 ? ? 11時50分許,王某正在吊車車頭負責指揮將剩余的彩鋼瓦起吊到吊車右側地面(方便接下來將地面彩鋼瓦起吊到棚頂),此時棚頂突然坍塌,造成高空作業(yè)人員何某江、趙某進、趙某愛、馬某、羅某杰、袁某強、簡某書、王某全8人墜落,垮塌彩鋼棚又將地面人員徐某砸傷,事故造成何某江、趙某進、趙某愛、馬某、羅某杰、袁某強6人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簡某書、徐某、王某全3人受傷。 事故直接原因
1.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設基本程序組織建設、未聘請具有鋼結構建設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建設、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設施缺失、野蠻組織工人施工。
2.建設彩鋼棚屋面梁跨度過大,整體屋面結構不穩(wěn)定為不安全結構,疊加作業(yè)人員在相對集中區(qū)域操作使其屋面梁產生較大的豎向變形后撓度過大,導致屋面梁焊接處的連接破壞。
綜上所述: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設基本程序、未聘請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建設、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設施缺失、野蠻組織工人施工,導致不穩(wěn)定的屋面結構失穩(wěn)坍塌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暴露出來的問題
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公司搭建彩鋼棚用地未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批、未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未向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
2.公司違法違規(guī)組織開展工程建設。公司不具備工程建設資質,自行組織工人開展彩鋼棚建設,未聘請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開展彩鋼棚建設。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guī)定。
3.公司未配備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嚴格施工人員資格審查。施工現場僅由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高空作業(yè)人員、焊工作業(yè)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yè)資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
4.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施工人員高空作業(yè)未正確佩戴安全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
5.公司未按規(guī)定組織開展員工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
建議刑事責任追究人員2人
1.王某平,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建設彩鋼棚項目負責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王某平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未履行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違法占用國有土地建設彩鋼棚,未按工程建設基本程序組織施工,召集不具備相關資格人員從事焊接作業(yè)和高空作業(y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護措施嚴重缺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導致發(fā)生事故,對該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王某,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彩鋼棚建設施工現場負責人,負責聯系施工人員進場,負責安排工人施工。
本身不具備建筑施工相關資質,聯系不具備相關作業(yè)資格人員施工,違章指揮工人將20張總重量約920公斤的彩鋼瓦重疊堆放在鋼架屋頂,現場未督促工人正確懸掛安全繩,冒險作業(yè),導致發(fā)生事故,對該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移交市紀委監(jiān)委處理人員26人 馬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 1.曹某昌,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書記,轄區(qū)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陳某,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轄區(qū)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統(tǒng)籌調度轄區(qū)安全生產工作。 3.袁某,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綜合監(jiān)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4.謝某,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試用期一年)兼馬臨街道綜合行政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分管綜合執(zhí)法、自然資源、控違工作。 5.曾某,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jiān)管工作。 6.任某,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公共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負責轄區(qū)控制“兩違”建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