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高新區(qū)太倉市智成廢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8.4”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12時左右,位于昆山高新區(qū)麗淞路底西側的太倉市智成廢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場地上,一輛貨車(蘇EMF185)在進行貨物裝卸時發(fā)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后經送昆山市中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昆山市安監(jiān)局事故調查人員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會同市公安局、昆山市高新區(qū)相關部門展開現場勘察和事故調查工作。同時安撫好死者家屬情緒,確保社會穩(wěn)定,目前善后賠償正在進行民事訴訟。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權,成立了以市安監(jiān)局局長為組長,昆山高新區(qū)安環(huán)局副局長、市安監(jiān)局副局長為副組長,市監(jiān)察局、市安監(jiān)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及昆山高新區(qū)安環(huán)局相關人員為成員的“8.4”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及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查明了事故原因?,F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1.事故單位名稱:朱延清、毛洪生
2.事故發(fā)生時間:2016年8月4日12時左右
3.事故發(fā)生地點:昆山高新區(qū)麗淞路底西側,太倉市智成廢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場地
4.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5.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6.傷亡人員概況:
姓名 | 年齡 | 性別 | 籍貫 | 工種 | 傷亡情況 |
朱延清 | 34 | 男 | 江蘇昆山 | 死亡 | |
毛洪生 | 55 | 男 | 江蘇昆山 | 司機 | 死亡 |
二、事故經過
2016年8月4日上午朱延清雇傭貨車車主毛洪生,由毛洪生駕駛車牌號為蘇EMF815的貨車來到了位于昆山高新區(qū)麗淞路底西側的太倉市智成廢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內,使用太倉市智成廢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地磅稱重后準備將貨車上的部分金屬管及鋼板卸下并裝載到另一輛貨車上。
2016年8月4日12時左右,朱延清、毛洪生準備將貨車(車牌號為蘇EMF815)上的金屬管及鋼板先卸下,當毛洪生將固定金屬管及鋼板的繩子解開時,車上的金屬管及鋼板滑落并壓住朱延清及毛洪生,毛洪生當場死亡,朱延清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朱延清、毛洪生在未確定貨車上的金屬管及鋼板是否固定牢的情況下,將固定金屬管及鋼板的繩子解開,車上的金屬管及鋼板滑落并壓住朱延清及毛洪生。
(二)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昆山高新區(qū)太倉市智成廢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8.4”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因對風險的預見不足、操作不當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朱延清、毛洪生在未確定貨車上的金屬管及鋼板是否固定牢的情況下,將固定金屬管及鋼板的繩子解開,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鑒于朱延清、毛洪生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追究朱延清、毛洪生相關責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實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確實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進行貨物裝卸時,要做好風險評估工作,做好安全防護,防止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昆山高新區(qū)太倉市智成廢金屬回收有限公司
昆山分公司“8.4”物體打擊事故
2016年8月30日